與12歲女童7次性交囚38個月 被告怕辛苦「詐病」遭法官炮轟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6/29 11:53

最後更新: 2018/06/29 13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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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男子與12歲女童7次性交,「怕辛苦」兩度割手腕送往小欖。

12歲女童於2011年離家出走被送到院舍居住,經院友介紹認識當時21歲男子,並寄居於其家中,期間兩人發生多次性交,女童被家人尋獲到警署銷案,期間稱遭男友人強姦,涉案男友人為逃避刑責潛逃澳門5年,去年返港後被捕,早前於高院承認7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,今被判囚38個月。

現年28歲的被告於還押候判期間,曾兩度割手腕被送往小欖精神中心,法官炮轟被告「詐病」及一度誇大精神問題,割手腕為避過囚友欺凌,為求目的不擇手段,代表律師則指被告:

怕辛苦,知去小欖舒服啲!

法官聞言怒斥被告:

坐監仲要揀舒服啲,判刑點呀,我要唔要同懲教人員加個註釋,呢個人無精神病,但有詐病可能性。

法官指本案嚴重在於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避孕套,事後畏罪潛逃,而被告實際上知悉事主真實年齡,7項控罪共判監38個月。

被告陳子健(28歲)原被控7項強姦罪,獲控方接納承認7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交替控罪,事發於2011年5月至6月期間,當時女童尚餘5個月便達13歲。

代表律師今求情指,被告已知錯及須付上代價,還押期間接受輔導亦有良好反應,已變得成熟,明白自己不認真及沒有誠意看待自己,長遠而言會受許多挫折,故決定改過令自己變得成熟。

法官質疑被告還押期間兩度割手腕的行為,已抵銷其變得成熟之說法,精神心理報告亦指被告不成熟,以被告的不羈性格,自9歲開始離家出走,干犯多次店舖盜竊等罪行,父母亦束手無策,法官對父母亦深表同情。

法官判刑時指本罪行立法原意是保護年幼無知女童,免被利用及傷害,即使被告過往從無同類刑事記錄,亦難免須面對長時間監禁。法官指事主現年19歲,完成中六後已投身社會,惟重提事件仍難忍眼淚,約兩至三年前感到抑鬱及曾萌輕生念頭,事件對其影響深遠。

法官指被告性格反叛,曾因犯事被判入教導所及戒毒所,亦曾濫用精神科藥物,惟被告冥頑不靈,多次以欺詐手段達一己目的而妄顧他人,有反社會人格障礙,守法意識薄弱,自我形象低,故選擇與自己年齡細的女子交往,法官指這點值得關注,需長時間輔導,報告指其重犯程度中高。

法官指當事主被家人尋回後,被告畏罪潛逃,他明知女童年齡,明知不可為而為,亦企圖淡化刑責,與事主年齡有距離,亦非兩小無猜,以4年為判刑起點,被告並非第一時間認罪,減刑10個月,7項控罪同期執行,故須服刑共38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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